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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

政策法规    发布于:2020-08-20 15:06
  

       公共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一)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明确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确定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提高客车结构安全技术及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增加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有关强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区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

  (二)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实战演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指导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明确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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